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16-3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 管。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研究報告,除外語學習研究報告及涉及機密不宜 公開者外,應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 系統。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為不及格者,五年內不得申請選送 進修或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