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16-2條
送審查委員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 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已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

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 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