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16-1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核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

審核人員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定為不及格前,應附具理由,請 權責機關(單位)通知受審核人於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受審核人得併提 送增修報告;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專業審核經二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均為及格者,始為及格;經二位專業審 核委員評定均為不及格者,為不及格。

二位專業審核委員其中一人評定為不及格者,應送請第三位專業審核委員 審核,並以其審核結果認定及格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