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15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之相關補助費,由預算編列機關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 支給;其係出國者,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費。

延長進修期間之各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