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14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間,除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外,並應 善盡進修或考察職責。

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得命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明;其違規行 為如經查證屬實,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外,並作為職務評定之參考,必 要時得立即終止其進修或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