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41條
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法官為限;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庭,均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