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38條
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 至審判長為終。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 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