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3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 日:

一、不到庭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二、當事人之不到庭,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

三、到庭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

四、到庭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