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35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ㄧ造不到庭者,得依到庭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庭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庭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庭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 時,應斟酌之;未到庭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