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34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 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前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