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34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 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前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