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33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之必要。
三、已逾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四、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情節輕微,如予懲 戒顯失公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