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32條
被付懲戒法官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職 務法庭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或無懲戒 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被付懲戒檢察官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 ,職務法庭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或 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