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28條
言詞辯論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審判長詢問被付懲戒人姓名、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後,監察院應陳述 移送要旨。

陳述移送要旨後,審判長應就移送事實,訊問被付懲戒人。

訊問被付懲戒人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並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 律辯論之:

一、監察院。

二、被付懲戒人。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