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27條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職務法庭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 ,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