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26條
職務法庭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 之處理:
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