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25條
職務法庭所為訊問、調查及言詞辯論,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 必要,或經被付懲戒人請求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囑託其他法院調查證據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