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23條
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職務法庭得囑託其他法院調查;受託法院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 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