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22條
訊問被付懲戒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

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