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20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職務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 審理程序。

前項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職務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