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懲戒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17條
職務法庭收受監察院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送 交被付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及銓敘機關。

被付懲戒人如認有申辯必要,應於移送書繕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及 繕本於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應將申辯書繕本送達監察院。

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距期日通知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

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