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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5條
被調派支援法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應依限赴職。

被調派支援法官於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 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