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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6條
研究方法依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

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研究項目之研究題綱 或研究個案從事研究。

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 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