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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5條
研究項目之確定方式如下:

一、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 個案,函送主辦機關,列入研究項目。

二、由主辦機關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 研究項目。

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各類訴訟、公務員懲戒、違憲審查或其他 與健全法制或司法業務相關議題提出研究題綱,送由服務機關轉請主 辦機關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