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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9條
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 ,得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對其免兼庭長職務。

司法院於依前項規定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 審查之庭長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