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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7條
任期屆滿之庭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連任者外, 予以連任:

一、經曾任職法院院長考評為不適任。

二、經曾任職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

三、經上級審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

四、有風紀操守疑慮、敬業精神不佳或言行不檢之具體事證,足認其不適 任庭長。

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連任者,得連任一次;不予連任者,免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