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3條
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 ,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庭長之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但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以前派職 者,自該日起算。

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之任期,分別計算。

前項庭長任期,於免兼逾二年時,重行起算。

庭長曾任主任檢察官者,其任主任檢察官之任期,不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