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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9條
最高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二審法院院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 長、法官學院院長或特任人員。

二、現任最高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