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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6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 ,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 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 員。

二、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 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