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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13條
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或實任研究法官,或調派司法 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法官,免經各該占缺審 級庭長票選及推薦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 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