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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11條
一、二審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各 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 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 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 。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列入一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 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

列入二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 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 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含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以 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除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 院採民、刑事分別投票外,餘均合併投票),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 分之一。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

調派辦事法官在調派辦事機關投票。但研究法官及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並得於投票前由占缺法院 將空白選票送請調派辦事法官圈選彌封後,送交占缺法院政風單位保管, 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其前往占缺法院 投票時,給予公假。

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時,應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司 法院指定期間內,就冊列人員秘密推薦之;如認冊列人員有不適合兼任庭 長職務者,得敘明 具體事由提出不宜遴任之建議。

前項推薦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三分之一。但冊列人數不滿三人者,得推薦 一人。

司法院得視法院業務需要,將符合本辦法所定一、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 長得參考上開徵詢結果,並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 調名單,連同候選人名冊,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一次法官全面評核結果。

五、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六、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七、其他有利於審議之情形。

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如有檢附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學經歷資料,併 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辦理一審法院庭長及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任(選)時,其票 選及推薦名冊合併造具之。

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票選,不得行競選或助選活動,亦不得委託他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