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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6條
司法院應於辦理法官評核年度前,以適當方式將各項評核項目、配分方式 、受評核案件之範圍、辦理法官評核之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公告 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