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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法官評核之方式如下:
一、當庭評核:依法須經言詞辯論之訴訟案(事)件,由評核人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當庭就受評核人之問案態度及訴訟程序進行情形,填寫法
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後彌封繳回。
二、隨案評核:
(一)已辦當庭評核之案(事)件,於該案(事)件終結後,隨案寄送法
官評核意見調查表予評核人,由評核人就受評核人之裁判品質、敬
業精神及品德操守,填寫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後彌封寄回。
(二)未辦當庭評核之案(事)件,於該案(事)件終結後,隨案寄送法
官評核意見調查表予評核人,由評核人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
定評核項目,對受評核人進行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