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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3條
法官評核之項目如下:

一、問案態度。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

三、裁判品質。

四、敬業精神。

五、品德操守。

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性質,調整評核項目。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配分方式,由司法院依業務需要決定之。同項第 五款由評核人填載具體事實,不列入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