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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8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副院長擔任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與會之資深大法官擔任;資同由年長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