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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7條
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

前項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 副院長召集;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資深大法官召 集;資同由年長者召集。

大法官五人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集時,應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