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5 年 07 月 29 日)
第9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關規定, 並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