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5 年 07 月 29 日)
第3條
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 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他有關研習重要事項,交由法官學院執行 。

研習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 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研習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法官學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