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5 年 07 月 29 日)
第17條
研習人員學業成績考查、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審判實習之實施、請假注意 事項及其他有關研習事項之規範,由法官學院研擬送研習委員會審議後, 報請司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