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5 年 07 月 29 日)
第16條
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 大過。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