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一、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資格遴
選之研習人員,比照法官俸表第二十四級之本俸及三分之一之專業加
給俸給標準。
二、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資
格遴選之研習人員,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本俸及三分之一之專
業加給俸給標準。
三、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遴選之研習人員,比照
法官俸表之第十五級本俸及三分之一之專業加給俸給標準。
四、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五項之法律所定任用資格遴選之研習人員,視其
資格分別比照第一款、第二款之標準支給。
前項研習人員審判實習期間,因實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審判實
習法院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照薦任級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
一報支。費用由各審判實習法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