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5 年 07 月 29 日)
第11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當年度研習未滿一年者,事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 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