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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33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再復核委 員會且尚未作出決定之再復核事件,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 已進行之審議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