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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6條
職務評定應本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依下列程序作準確客觀之考評:

一、評擬:由評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就職務評定項目評擬受 評人之表現。

二、初評:由職評會辦理。但一、二審法院院長、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 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及經核准不設職評會之法院法官,免經 初評程序。

三、評定:經初評程序者,由評定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之;免經初評 程序者,除一、二審法院院長及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由司法院院長就 評議會之評議結果辦理外,由評定機關首長就評擬結果辦理之。

四、核定:各評定機關首長應將評定結果列冊報送司法院,經評議會評議 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一、二審法院院長及調派司法院辦事 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依前款辦理評定時同時核定。

應隨時辦理之另予評定,經評擬為良好或符合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評列 為未達良好者,得免經初評或評議程序。

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司法院院長辦 理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院長之職務評定時,得徵詢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