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2條
職評會對於職務評定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評紀錄及案卷, 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

對於擬予評列未達良好之受評人,應於職評會決議前以書面通知其陳述意 見,並列入職評會之會議紀錄。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 款評列為未達良好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