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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1條
職評會由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席應迴 避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職評會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以上同意。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