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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6條
申請人有第四條所定不予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情形時,服務機關應 駁回其申請。

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