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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 101 年 06 月 20 日)
第2條
實任法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 試及格資格,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之占缺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最後占 缺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