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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1 年 06 月 11 日)
第8條
本會表決採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 否決。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如可方仍 不過半數,即為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