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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1 年 06 月 11 日)
第4條
本會委員之考試院代表出缺時,由考試院補行推派;檢察官代表、律師代 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 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 缺時,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

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