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9條
依第七條及前條遴定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陪 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止。

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本規則 辦理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 遴定。